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承担的责任期限,自发货人或其代表处接管了货物后就开始了。如果根据接管货物地点的有关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交付给有关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时,则只有当经营人从这些机关或行业处接受了货物时,其责任才开始。
民法典的多式联运单据有哪些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条【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第十二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发货人应视为已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保证,他在多式联运单证中所提供的有关货物品类、标志、件数、重量和数量、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等事项,准确无误。发货人必须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因本条第1款所指各事项的不准确或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即使发货人已将多式联运单证转让,仍须负责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这种获取赔偿的权利,并不限制他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对发货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本公约,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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