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和预防儿童罪?
时间:2023-07-06 18:32:48 2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儿童罪,只规定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儿童罪,构成要素有:主体是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指首要分子;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儿童的公务活动,及儿童的人身权利;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上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

如何认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行为人是否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主要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上加以区分和认定。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各级行政机关人员以及其他负责解救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人员。对上述人员依法执行解救活动进行聚众阻碍的构成本罪,对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者非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聚众阻碍解救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解救活动中,超越解救职责范围,或滥用解救职责遭到群众阻碍的,阻碍者亦不构成本罪。

(2)客观上行为人必须以聚众方式实施阻碍行为,这是决定其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性条件。如果行为人纠集多人,但未能实施阻碍解救行为的,或者虽有阻碍解救的行为,却不是以聚众方式实施的,均不以本罪论。如果解救工作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行为人聚众对解救人员实施侵害行为的,应以相应的犯罪论处,而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侵犯的对象是正在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是能否构成本罪的决定因素。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聚众的故意,即使客观上造成了众人参与的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论。

(4)行为人必须是本案的首要分子,本条只限于对首要分子按本罪处理,具有排他性,即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参与者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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