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如何认定该借款关系的借款人
时间:2023-03-08 16:42:59 2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种情况要区分不同情形:如果借条主文未明确该借款的借款主体,同时在法定代表人签字前又未明确注明“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认定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均为借款人;如果借条主文未明确该借款主体,同时在法定代表人签字前明确注明“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认定公司为借款人;如果借条主文明确写明该借款为公司借款,则应当认定借款人只是公司。

一、公司在借款人处加盖印章怎么认定

公司在借条的不同位置加盖公章会产生不同的效力。本文仅讨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出具的借条“借款人”处加盖公司公章的性质。

公司盖章代表该公司自愿共同承担债务。

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公司在借款人签字后又在借款人处盖章的,公司是共同借款人,需要共同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如果借款自然人与公司到期不偿还借款的,可以把自然人与公司一起作为被告。

二、书写借条需注意哪些事项

1、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

2、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A借B一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方向性。

3、不要书写借条的原因关系,比如:因为什么原因借钱,这个与借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借贷民事行为,导致借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

4、尽量附带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体现在借条中,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认借条当事人的过程。因为,有时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交往和书写借条的,该借条的签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5、也是最重要的,借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借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借条或事后书写的借条,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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