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认定
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帮工人具有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承担连带责任;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侵害造成人身伤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帮工人承担补偿责任。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意外事件造成帮工人人身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被帮工人和帮工人双方公平合理地来分担责任。
二、赔偿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三、避免纠纷
为尽可能避免纠纷的发生,不论是帮工人还是被帮工人,均应遵循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相互理解,尽到相互注意的义务。作为帮工人,在从事帮工事务时,应当尽到注意安全义务,既要防止造成自身的伤害,又要防止造成他人伤害。
作为被帮工人,在接受帮工事务过程中,应当对帮工人以及因帮工事务所涉及的他人的安全尽到注意责任,应当提供完成帮工事务所必须、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于帮工人存在的违规操作或危险行为,应当及时加以制止;如帮工人拒不听从劝诫,应采取措施明确拒绝或制止继续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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