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得申请复议:(1)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2)强制许可的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对专利权使用费的决定不服(三)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上述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专利条例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审查专利局的决定是否正确。第(二)、(三)项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程序第五条列举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下:
(一)专利申请人对其申请被驳回不服
(二)专利申请人有争议申请日期的确定(3)专利申请人不满意其未要求优先权(4)专利申请人不满意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机密专利申请或不被视为机密专利申请(6)专利申请人对被视为放弃获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满意(7)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终止不满意(8)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专利申请的延期而丧失其权利有关时限,,(9)专利权人对授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满意。(10)强制许可申请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满意国际申请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2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12)国际申请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布图设计申请不满意的;(14)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布图设计申请不满意的(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或者布图设计权利人因逾期丧失权利的,(16)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满意(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和被指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政处罚不满意p>(18)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代理机构的处罚不服
(19)专利代理人拒绝接受撤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
(2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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