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具体而言,必须遵守以下两项规定:
第一,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必须征求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同时,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相应地将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编入其中。
第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当建设项目建成时,建设单位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报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建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建成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以罚款。
此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果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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