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发生需具备的条件:
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海运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三、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以及行使要件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但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有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
行使代位权的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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