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公平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房屋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房产所有权证;
3、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房屋销售申请和房价评估表;
4、房产属于卖方与他人共有的,应当提供其他房产所有人同意出售或者放弃产权的书面意见;
5、公证员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卖方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出卖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出卖方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出卖人及其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拟出卖房屋为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买方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买方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买方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卖方人、买方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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