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内容: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1号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新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N、P,旧准驾车型为A、B、N、P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本人携带身份证和驾驶证原件往区级以上联网医院进行身体检查。
1、领取表格并规范填写,持表格到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联网医院体检;
2、直接由医院打印受理回执或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到辖区大队业务组或车管分所打印回执。
受理机关:交通局
办理时限: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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