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的负责人。
一、案发后多久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可以立案。
(一)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三)决定不向控告人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所以录口供和立案之间没有固定的时间,要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一个简单的案件需要更短的时间,一个复杂的案件需要更长的时间。
二、刑事拘留的发放时间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三、怎么才能立案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1、认为有犯罪事实;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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