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根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醇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不管主观是否恶意、情节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均按危险驾驶罪定罪。
同时,结合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仍然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增设危险驾驶罪,严密了法网,对于形成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截止至今年5月1日,醉驾入刑已满一年。一年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出外应酬的共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果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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