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三万元以下怎么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起刑点定为三万元,这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是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出现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情形,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近日出台的两高关于贪污受贿犯罪司法解释规定
将贪污罪、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三万元。同时,该《解释》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为三百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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