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侵权追诉标准是什么呢
具有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做法:
1、必须有违法做法存在,即指做法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做法;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做法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做法导致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做法人主观上具有犯错,即指做法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做法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犯法做法人的销售做法与导致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九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商标侵权怎样可以进行追诉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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