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鞍山市公务用枪持枪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二、鞍山市公务用枪持枪许可申请条件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三、鞍山市公务用枪持枪许可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公安厅在5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公安厅将退回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省公安厅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实地考察通过后,由省公安厅在20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
全文6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