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在供货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怎么写
双方当事人在供货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可以这样写:约定违约金,当其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约定延长履行的违约金,一方延迟履行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具体的违约责任是可以这样写的:
1、供货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供货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收货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2、收货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的,构成违约,应当向供货方承担违约责任,向供货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3、供货方超过约定的期限,向收货方提供货物的,属于延迟履行,应当向收货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然后尽快履行义务,向收货方交付货物;
4、收货方超过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当向供货方承担延迟履行的责任,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然后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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