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狱罪的构成要件中组织的作用
时间:2023-07-01 13:50:13 3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组织越狱罪的客观方面是罪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秘密策划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越狱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狱,是指监狱、劳改队等场所。在押解罪犯的过程中,如果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越狱,也是组织罪犯越狱的行为。越狱的方式有很多种,如冲进监狱大门、翻越监狱墙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动越狱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

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

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出劳改队、看守所等)作了严格的规定。

暴动越狱即违反监管规定,采用暴力手段从监狱逃跑,使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受到侵扰。

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而共同越狱的行为。

所谓越狱,是指逃离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改造队、拘役所、看守所等羁押场所。

在押解中、执行死刑的刑场以及参观、学习、劳动等地方进行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采用暴力的方法共同逃跑,也应视为本罪的越狱。

所谓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共同越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进行密谋策划,相互勾结、串通,认真准备、分工而决意采用暴力进行集体越狱。

至于暴力,则通常表现为杀伤、杀害监管人员,抢夺枪支、弹药、交通工具,砸毁监舍门窗等方式。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在监狱、劳改队等关押场所的罪犯构成。

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对于个别监管人员为越狱的罪犯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的,应按暴动越狱罪的共犯处理。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基于故意,并且具有通过暴动越狱的行为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本罪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为人都出于相同的动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一起共同实行有组织、有预谋、有汁划的暴动越狱行为而仍决意实施的,即可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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