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坐满几年的,认真遵守监狱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或者假释,实际刑期不得少于原刑期的一半。也就是说,至少有五年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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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条件和限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认真遵守监狱条例,可以减刑,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减刑处罚:(一)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六)面向国家或者家庭、社会作出的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刑期:一)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刑期的一半;二)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限制减刑的,缓刑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缓期执行,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年。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过半的,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刑期在十三年以上的,认真遵守监狱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的,可以假释,有悔罪表现,无再次犯罪危险。在特殊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
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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