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没有报警处理的,受害人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诉讼解决。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一、交通事故赔偿所需资料:
发生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时,索要交通事故赔偿立案需准备以下资料:
(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原告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二)交通事故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2、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
3、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1、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
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
2、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
3、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4、财务受损的,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二、交通事故未报警赔偿案例
2018年2月8日,元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华容县北景港镇某公路上与七旬老人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元某将徐某送至医院检查并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向徐某垫付了前期医药费397元,并支付了理赔款4000元。徐某出院后,经鉴定: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右上肢肌力3级),右肩关节脱位致右肩关节功能丧失90%,构成重伤二级,伤残七级,伤残八级;建议伤后伤休350天,护理150天,营养60天;预计后段康复费1000元。徐某再次找元某协商赔偿事项,元某不予理睬,徐某遂将元某及其车辆的承保人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元某驾驶小车与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徐某受到人身损害,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划分肇事双方的责任比例时,应综合考虑他们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及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过错程度。
本案中,由于事故发生后双方没有报警,交通部门无法划分事故责任,但元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现徐某受伤倒地后,未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且根据双方均认可的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徐某所受损伤与2018年2月8日的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合肇事双方的过错程度、车辆属性等情况,法院判决元某对徐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徐某承担40%的责任,最终由保险公司赔偿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宣判后,当事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没有上诉。目前所有赔偿款都已经交付完毕,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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