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发布《通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10月27日,邮电部
现将《通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函告部政策法规司。
附件:通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通信行政处罚行为,保证通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通信行政处罚,是指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通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制裁。
本规定所称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是指邮电部及其设在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的邮电管理局。
本规定所称通信行政执法机构,是指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或授权设立的负责通信行政执法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通信行政处罚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与本案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通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通信行政执法证件由邮电部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行使通信行政处罚权的具体管辖事项依通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七条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通信主管部门查处。
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九条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属于违反通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相对人。
第三章立案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
(一)具有违反通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照通信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符合立案条件的,通信行政执法机构在知道违法行为三日内,指定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填写《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并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第四章取证
第十二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立案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开始调查。
第十三条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承办人员共同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方法: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询问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检查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情况;
(五)收集有关物证,勘查事故现场;
(六)使用录音、照像、录像等设备取证;
(七)其他调查方法。
第十四条询问有关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和承办人员签字盖章。
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应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承办人员签字。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和被邀请参加的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一般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在十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主管领导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第十七条案件调查取证完毕,承办人员应当在五日内做出《通信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连同《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和证据材料,报送主管领导。
第五章决定
第十八条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应当在接到承办人员提交案件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召集通信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的案件合议组。
第十九条合议组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审查、研究,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幅度;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撤销案件;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认为需要由上级或者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决定报送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移交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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