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
时间:2023-02-08 06:30:16 3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贷款诈骗罪的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为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

1、诈骗数额仅限现金;

2、诈骗数额不包括利息部分。

(二)犯罪人有返还情节时应当据实扣除返还的数额:行为人有偿还贷款行为时,犯罪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过归还的本金数额为依据认定;行为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不能冲抵本金在犯罪数额当中扣除。

1、已经偿还的本金不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2、已经支付的利息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三)犯罪成本不能扣除,均应计入诈骗数额: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四)贷款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

1、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一、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是什么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骗取贷款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骗取贷款罪的处罚跟银行损失有很大的关系,所以,骗取贷款罪数额巨大的处罚根据实际情况才能得出结果。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并不是所有的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行为都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行为仅仅是贷款纠纷。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71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3、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4、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5、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6、套取借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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