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明确,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意见》要求,加强源头治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树立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基本理念。积极推动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与惩治纳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审判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
《意见》要求,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
《意见》明确,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加强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做好诉讼服务与立案释明工作;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完善相关的审判程序机制。
《意见》提到,注重多元化解,坚持多措并举,不断完善预防和调处高空抛物、坠物纠纷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作用;推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积极完善工作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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