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丰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被告吴某返还原告田某交通事故押金1万元。
2013年5月,原告田某雇请的司机驾驶的重型厢式车与被告吴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和被告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雇请的司机填写了《自愿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申请书》,自愿申请缴纳事故押金人民币13000元,并声明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可凭医疗机构催款通知,从本保证金中提取部分或全部先行垫付交通事故伤者的抢救费用。后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雇请的司机无责任。在处理事故期间,交警大队收到救治被告吴某的医院的《催款通知书》后,从该笔保证金内预付了1万元给医院用于救治吴某。原告向吴某要求返还该笔治疗费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与交警大队连带返还事故押金1万元。交警大队称,在处理原告雇请司机与被告吴某的交通事故过程中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同意与被告吴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而在交警大队账户中余下的3000元保证金随时可以退还给原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某返还从原告缴纳的保证金中支付的治疗费用,被告交警大队退还留在账户中的剩余保证金。
法官评析此次交通事故被告吴某负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吴某自行承担。被告交警大队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收取肇事车辆的事故责任保证金,其根据事故责任保证金申请书中的声明条款使用该保证金,并无不当,且有利于交通事故中对伤者的救治,对原告要求交警大队与被告吴某对保证金返还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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