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查询系统怎么用
时间:2023-04-13 08:51:10 3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查询系统怎么用

在东城法院立案一般需要四个步骤:当事人递交诉讼材料——立案法官进行立案审查——至指定银行交纳诉讼费——持银行票据至财务室换票后,将票据交回立案窗口完成立案。

如果您需要来我院立案,请您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诉讼文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在我院北门安检房审判服务办公室出示身份证件,通过安检进入立案大厅。进入大厅后,请您在大厅内的排号机上选中您所立案件的种类,领取号码纸等待排号。如果您不清楚起诉案件的类别,可到大厅南侧的导诉台询问,值班法官会给您详细解答。

当叫到您的号码时,您可去立案窗口,立案法官会审查您所携带的诉状及证据材料,决定是否准予立案。如果您递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已符合立案的条件,立案法官会给您开具《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交纳通知书》,请您持此通知书去我院附近的农业银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如果您递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存在问题或者需要补充,立案法官会给您出具《当事人修改起诉状及补充材料告知书》,告诉您有哪些地方需要修改或补充;如果经审查您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立案法官会向您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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