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纳管理规定
时间:2023-07-04 18:14:51 2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本地城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2、申请前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并且缴存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一年;3、首套房子自己筹金额要达到住房总价的30%以上(含30%),90平方以下的第一套房贷只需两成;4、有稳固的工作和一定的经济来源,且有能力还贷款本息的;5、签定了住房的相关合同或者协议;6、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员工及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均不可低于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对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适当提高,具体的缴存比例一般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过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直辖市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即可。

住房公积金的特点有:

1、普遍性,所有的城镇在职员工,无论所在的工作单位性质如何、个人的家庭收入高低、是否有住房,都必须按相关的规定缴存公积金;

2、政策性,对于用人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给所在单位员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办理,针对逾期不办理的行为,可按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3、福利性;

4、返还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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