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如何进行判刑
时间:2023-06-11 11:03:16 2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概要】

李某是某培训中心老师,叶某在该中心上辅导班。其间,李某对叶某进行猥亵。叶某的父亲得知报案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猥亵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及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李某如实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老师本应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然而有个别老师却借补习之机对孩子实施猥亵甚至强奸犯罪。本案是叶某的父亲报案后,李某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在生活中,受到如此伤害的儿童不在少数。因儿童对于性的认识和辨别能力有限,加上对老师的惧怕心理,很少主动对家长反映自己的遭遇,所以家长在平时也要多教育和关心孩子,多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情况。

【涉案法律知识】猥亵儿童罪定罪及立案标准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行为人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

定罪标准: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以抠摸、舌舔、吸允、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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