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用地批推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查,认为拆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后,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给拆迁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当经过审查发现拆迁工作不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要求拆迁人进行修改和补充,并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拆迁许可证审批的流程
1、区、县国土房管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属于市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3、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4、国土房管局在审查房屋拆迁申请时,设计拆迁中央机关、队所有房屋时,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5、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二、如何审查拆迁许可证
(一)拆迁(征收)主体不明确,或者缺乏拆迁方的资质,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如某某拆迁办公室,某某拆迁指挥部。如果是征收项目,那么征收主体就是政府部门的房屋征收办,这时候主要审查征收决定审批的级别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存在越级发放、越权发放的情形。
(二)拆迁(征收)范围。有的项目拆迁范围模糊不明确,经过调查以后才发现,有的被拆迁方根本不在被拆迁范围内,这就是典型的拆迁范围超出了规划和建设用地的批准范围。
(三)拆迁(征收)期限。这里我们要审查许可证的审查起始时间,主要是核实是否超出拆迁期限的问题。如果一旦超出许可的拆迁期限,而拆迁方又不能及时地取得续证,那么拆迁方就涉嫌违法超期拆迁,这时双方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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