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的巨款借条上多了一行字赢了官司却乐不起来
时间:2023-06-08 09:54:29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赢了官司不高兴,判决少认一万四。期限上面没捺印,平白就写一行字。

打赢了民间借贷纠纷官司,原告许某拿到了法院判决书,(浙江)平阳法院判令被告卢某偿还其借款。按说官司打赢了是件高兴的事情,但许某却一副闷闷不乐的样子,这是怎么回事?且听老师伯慢慢道来:

原来,2011年1月13日,卢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许某借了4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4月12日,并由周某作为保证人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打印好借条后签字确认。卢某在2012年1月11日偿还了10万元,但随后就避而不见许某,之后更是无法联系。而保证人周某也不肯还钱。直到2014年,催讨无望的许某向平阳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卢某、周某两人偿还剩余的30万元借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两个值得深究的问题。一是出借人即原告许某实际汇款金额为38.6万元,并非40万元。二是《借款借据》中的内容条款都是打印的,唯独担保人期限至借款人付清本息为止这句话却是原告许某手写的,而保证人周某并未捺印确认。

蹊跷了,打印的借条上为什么会多出一行手写的保证期限条款?那么对于借款金额和保证人保证责任的约定该如何认定?

1.4万元在哪里?

经办法官认为,原告和被告的确存在借款事实,原告称实际汇款金额为38.6万元,是因为还有1.4万元以现金形式当场交付,但并未提供证据。

而被告卢某因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后并未到庭,无法印证现金交付这一说法的真实性。因此,法院认定借款金额为38.6万元。

保证人没责任吗?

借条上那条保证条款是许某手写上去的,并未经保证人周某签字或捺印确认,无法认定真实性,因此法院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从2012年4月12日起向后推算6个月。而原告在2014年提起诉讼,保证人周某的保证责任应予免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卢某偿还借款28.6万元,保证人周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经办法官提醒,在书写借条时,若约定保证期限应当要写明,特别是必须经过保证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否则很可能被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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