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犯盗窃罪,上诉原则上是不会加重处罚的。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
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盗窃罪上诉状
盗窃罪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湖北**人,住。
上诉人不服湖北省**区人民法院()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予以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涉案数额(6000元)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项: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九)项: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本案被盗物品是苹果笔记本电脑,属于高档消费品,价格变化巨大,新电脑的出售价格较高,一旦进入生活领域,其价格就急剧下降。上诉人认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估价并未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进行合理、公正估价,估价过高,应予依法核减。
二、上诉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一)全部退赃:上诉人盗窃笔记本电脑已追回退还,从这一事实来看,并未造成实际的损失,则在量刑上予考虑。
(二)系初犯,偶犯:上诉此前无犯罪记录,也无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三)自愿认罪:上诉人自愿认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四)未造成公私财产的实际损失:由于上诉人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损失已全部挽回,并未造成公私财产的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上诉人家属现正积极筹集钱款,愿积极主动向法院交纳罚金。
三、上诉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没有异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上诉人涉案金额仅属数额较大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高法发[1998]15号):(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其他地区为10000元。本案上诉人的盗窃数额为6000元,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仅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赃、退赔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上诉人已全部退赃,且未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之规定,上诉人的情节不重,危害也不大,一审法院的判决量刑畸重,有违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四、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上诉人认为:其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二审法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全部退赃,并愿意积极主动交纳罚金;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本案上诉人存在诸多从轻减轻的情节。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该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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