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在民诉法庭做被告辩论的内容
时间:2023-08-06 22:03:22 4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起诉离婚开庭被告的陈述技巧是什么?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前,要做好以下准备:1。诉讼证据的准备;2、保护家庭财产。对于大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来说,由于是第一次参与诉讼,他们没有收集和整理证据的意识。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诉讼中心确实围绕证据展开,没有证据,往往以败诉告终。比如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前。有意识地收集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例如,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暴力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记录、报警记录、笔录,或居委会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所以,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前很重要,盲目起诉,往往会败诉。一方起诉离婚后,另一方很可能开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起诉前,要冷静收集整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必要时,甚至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

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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