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失踪多久起诉
时间:2023-08-08 21:33:43 2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方失踪起诉离婚的,从案件立案到开庭的时间没有规定,但案件审结的时间有规定,一般程序在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为3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布当事人的姓名、理由和开庭时间、地点。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起诉离婚一方失踪怎么办

1、起诉离婚一方失踪满两年,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2、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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