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食毒品的成瘾标准
1、《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令第115号)》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1)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2)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3)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2、《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令第115号)》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1)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3)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二、强制戒毒的法律规定
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
强制戒毒不是刑事处罚,也不是治安处罚,只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康复治疗措施。《禁毒法》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己申请到戒毒所强制戒毒。必要的时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某些人强制戒毒。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戒毒不由法院或者来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其他机关没有权利强制公民戒毒。这和过去的劳动教养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有明显不同。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2]19号)》第2条的规定,对于多次吸食苯丙胺类毒品成瘾的,即已经出现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认定的不能自制地持续使用苯丙胺类兴奋剂,逐渐形成了对苯丙胺类毒品的耐受性、用量不断增加,停药或骤减用量后出现戒断症状,以及由于使用苯丙胺类毒品而对社会或他人造成危害等苯丙胺类兴奋剂依赖综合症的违法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戒毒。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相关部门尚未制订出氯胺酮类毒品的成瘾标准,目前无法确定是否成瘾,对于滥用氯胺酮、三唑伦等毒品的违法人员不能强制戒毒,但可以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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