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丢失的居住证日期,需要知道如何进行计算?
时间:2023-07-16 08:40:54 4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如果是在居住证有效期内办理手签注继续有效,如果逾期补办签注手续从补办时连计算。《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如果补办居住证时还需要补办身份证的怎么办

本地身份证补领程序

1、申领人带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2、进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采集人像信息.

3、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注意事项:公民在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异地身份证补领程序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

2、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领取新证时交回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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