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冒领哥哥身份信息结婚
时间:2023-03-07 17:21:19 1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期,阜王所民警在开展户籍清理整顿工作期间发现一起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证等业务的案件,后颍州分局于2月5日依法作出对其罚款伍佰元,并收缴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2015年1月29日阜王所户籍民警刘欲梅在户籍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张某和张某某的照片信息一致,但是户籍信息相似,误以为是双重户口。后经辖区民警调查是张某在2011年的时候打算结婚,可是自己身份证年龄并未达到国家法定要求,后冒充其哥哥张某某以身份证丢失为由重新补办身份证,并重新采相,后冒充其哥哥领取身份证的事实。

据张某交待还冒用其哥哥的身份证办理过银行卡、手机卡。因考虑到其当时年龄较小,且情节轻微,后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一、线上挂失身份证

身份证丢失之后并没有挂失的流程,公安机关也没有要求专门办理身份证挂失,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挂失没有强制性要求,全凭居民自愿。

身份证丢失后,本人应尽快携带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大厅,进行丢失补证的申报。民警对户口簿、本人、电脑户籍上的信息核对后,对当事人进行信息采集和证件办理。

二、叔叔被撞身亡侄子获赔的案例

2020年9

月,黄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王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兄弟姐妹、父母均已去世,王某姐姐的子女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王某的生养死葬事宜均由其哥哥的儿子王勇负责。

王勇因索赔未果,遂向徐州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王某死亡造成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

64万余元。

法院审理:原告主体适格

徐州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黄某驾驶轿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死亡,王某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哥哥姐姐均先于其去世,虽然王某的生前起居及死后安葬事宜均由侄子王勇负责,但双方并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现王某姐姐的子女均放弃对遗产的继承,王勇作为代位继承人起诉于法有据,其诉讼主体适格。

徐州铜山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向王勇赔偿因王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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