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3、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4、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处罚。对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位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裴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2001年10月,原西重所高级工程师裴擅自将工程的设计图纸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中。2002年8月,裴离开西重所到**连铸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裴将西重所的电子版图纸带回武汉的**连铸公司,该公司设计人员利用该图纸,在短期内就完成了四川和山东的两个项目设计。西重所技术人员在**冶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连铸公司委托该厂加工的四川和山东两家企业设备图纸中有西重所的标题和标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西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裴利用工作便利盗窃单位商业秘密,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决裴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裴及**连铸公司共同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
王、刘、秦3人自1997年5月起先后被**公司聘用,且均曾任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接触和掌握该技术的核心机密。2002年5月,王、刘、秦等人,违背其与**公司签订的相关保密协议,利用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以及秦从**公司窃取的光网络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成了OTS8501B产品技术文档的制作,并发送给**公司。2002年11月,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3人提起公诉。2004年12月6日,深圳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王、刘、秦有期徒刑3年、3年和2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5万元和3万元,深圳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的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2、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如何界定重大损失,法律有明确的解释,下面将会引用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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