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子使用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钱财。日前,3男子分别被天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罚款。
2010年5月初,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杨某某,通过李某某联系某汽车超市有限公司罗某,由罗某等人于2010年5月14日开具1张金额为455.4万元的大额银行承兑汇票及3张1.2万、1张1万的小额银行承兑汇票,由杨某某、吴某某携带金额为455.4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扫描件及金额分别为1.2万、1万元的4张小额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到广州,通过李某某等人将小额银行承兑汇票变造为大额银行承兑汇票。后吴某某于2010年5月25日,通过耿某某将1张已有济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背书的变造好的455.4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由济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杨某兑换1张437.7万元的现金支票。之后,3人先后到山东省新泰市、聊城市,江西省南昌市,广东省深圳市等地提取现金。
天桥区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吴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票据诈骗罪成立。因朱某某系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分别判处吴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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