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仅签署而未进行离婚登记,当事人在法律上仍被视为夫妻关系。但若已进行离婚登记,则离婚事实已定,无法改变。但可争取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需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如果仅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而未进行离婚登记,那么当事人在法律上仍被视为夫妻关系。但如果进行了离婚登记,就不能改变已经离婚的事实了,但是可以争取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婚姻关系就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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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是办理离婚手续的重要一步,但是否能够改变离婚的结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离婚登记是离婚生效的前提条件,完成离婚登记即表明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离婚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因此,离婚登记可以视为离婚生效的标志。
然而,离婚生效并不代表离婚的结果已经改变。离婚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意愿,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则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或者需要重新协商。此外,离婚后双方的生活习惯、性格差异等问题也可能影响离婚的结果,导致离婚后的相处困难。
因此,离婚登记虽然可以视为离婚生效的标志,但不能改变离婚的结果。离婚的结果需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意愿,以及协议的效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离婚登记是离婚生效的前提条件,完成离婚登记即表明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离婚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然而,离婚生效并不代表离婚的结果已经改变。离婚的结果需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意愿,以及协议的效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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