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苹果公司生产的iPhone手机以时尚的外观受到消费者青睐,然而有人提出该款手机的外观设计并非苹果公司独创。上海罗恩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苹果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为此,罗恩公司将专利复审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苹果公司被诉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为ZL200730148719.0号移动式通信装置,该外观设计整体轮廓为一个竖置的长方形,四角为圆弧过渡,显示区域同样为长方形,下部设有圆形按键,整体看上去具有相对较大的显示区域和相对较小的输入区域。原告认为,在苹果手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前,已有LG公司生产的FM35MP3播放器、多普达公司生产的型号为818、828+两款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公开。苹果手机的外观设计和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按照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常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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