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者是直接实施者。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
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在计算机犯罪中,虽然实施者没有与受害者有面对面的接触,但是也做出了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这在法律上就是属于直接实施者,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肯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计算机犯罪行为概况
1、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网上欺诈交易的犯罪。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传统的买卖双方见面的市场交易已有相当部分转移到了网上交易。在这种虚拟的网上交易中,消费者通常只能是借助网上广告了解商品信息,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通过电子银行进行结算。
在这种虚拟的网络交易中,商家始终占据着主动和信息优势,而消费者则始终处于弱势的一方,在这种双方信息明显不对称的博弈当中,商家极易产生欺诈的犯罪冲动,如果我们的监管和立法滞后,则不法商家极易在网上欺诈得手。据中国消协报告,近年来我国的网络消费者投诉已出现大幅度上升的趋势。
2、利用计算机网络盗窃、侵占法人、自然人的金融财产的犯罪。
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技术,在计算机网络上非法侵入用户的电脑,获取用户的金融信息,盗窃用户的金融财产;或者在网上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等盗窃、侵占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金融财产;或利用计算机知识、技术,直接在互联网上实施贪污、窃取、挪用公款等犯罪。
目前这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贸易、证券以及大企业大公司等主要经济部门和单位。特别是近年来在电子商务贸易和金融行业中,每年因计算机网络犯罪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巨额标的合同毁损灭失金额巨大,后果严重。
3、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淫秽网站、网页,组织网上裸聊以及传播淫秽报刊、音像、影片等的犯罪。
这种以盈利为目的,在网上传黄、售黄的犯罪,不受地域时空的限制,作案手段繁多,损害对象面广量大,从遍布街头巷尾的网吧到机关办公室、学校家庭等都是被侵害对象。尤其是处于青春期阶段缺乏自控能力的广大青少年更是深受其害。并且,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社会道德失范等原因,也为这类计算机网络犯罪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基础。
4、利用计算机网络在网上寻找侵害对象的犯罪。
这类犯罪利用青少年追求刺激、浪漫和好奇的心理,通过网上聊天等形式,对受害人进行欺骗引诱,在取得对方的好感和信任后,乘机提出约会见面,一旦对方轻易赴约见面,即刻成为犯罪嫌疑人劫财劫色的侵害对象。
据公安部信息网络中心安全监察局近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这种利用网络在网上寻找侵害对象,在网下劫财劫色的网络犯罪案件,在近年来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
《刑法》第286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
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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