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解释和操作方法
时间:2023-07-06 17:24:29 4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我国法律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有关联关系的双方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或者是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解决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

二、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对策

1.从源头上尽可能控制关联交易的发生

在企业改制上市之初,其完整的产供销系统宜全部进入上市公司,此外有关企业必不可少的辅助生产设施、商标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也宜全部进入上市公司,从而尽最大可能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自主性。对于目前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应该加强资本运作的力度,通过收购、兼并、资产剥离等方式,完善上市公司的产供销资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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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挥证交所对关联交易的监督作用

在对H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上,香港联交所起着关键作用。公司提出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告草稿后,按规定是须交由联交所上市科审核的。从现在的情况看,我们应该从制度上进一步加强交易所在这方面的监督作用。令人可喜的是,中国证监会在加强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推出了一些新的举措,按照上海证交所的设想,《股票上市规则》再次修订,增加季报披露,这是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维护三公原则,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一种手段。监管机构已经认识到,信息披露工作不够完善,既是我国上市公司与国外大企业相比的最大差距,也是诱发违规经营和市场投机的主要因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不应停留在简单满足条文的规定方面,而应强化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发挥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的作用

如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已为社会广泛关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我国的大多数上市公司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其治理机制普遍存在问题,例如董事会、监事会独立性不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关键人具有无所不管的控制权等;由于国内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特殊性,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基本没有小股东的代表。这一点,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上市公司的经验,增设有中小股东、债权人参加组成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代表中小股东对涉及到控股股东或公司关联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在董事会决议和相关公告中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

4.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首先,主管部门应对上市公司的交易主动行使监督权,对交易中发现的不当行为应予以严厉惩处。应建立必要的申诉制度,如中小投资者或利益相关者发现不当交易行为后,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诉,请求其对有关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调查。

其次,还可考虑实行受益方担保制度。2000年5月,香港上市公司长江实业与该公司的主席李嘉诚达成了一项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是由长江实业发行总值14.8亿港元的新股,募集资金用以收购李嘉诚的一家公司EQUISITETASTE的所有权,这家公司拥有新加坡地产公司的股权。很明显,在此次关联交易中,李嘉诚是现金得到方,而长江实业得到的是一家在香港以外注册与经营的公司。尽管李嘉诚表示,新加坡地产市场已出现复苏,此项收购可望得到较好的回报,但他还是为此次交易提供了担保,即如果在一定时期内因投资的物业价值下跌而导致EQUISITETASTE出现实质有形资产价值下降,李嘉诚将向长江实业补偿有关损失。可以看出,在此次交易中,受益方担保成为交易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方式。

5.采用独立的法规来规范关联交易

从我国企业改制上市和国家股、法人股的结构看,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一般均为上市公司原来改制前的上级单位或有某种关联关系的单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构成及形成机制,正是目前上市公司存有那么多关联交易的主要原因所在。规范关联交易,必须加强立法,制定专门的规范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从而真正使关联交易按照市场法则进行。

首先,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适当对《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其他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可以考虑增加以下披露内容: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存在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不仅应对这些交易予以披露,而且应该披露其影响程度。比如资产、股权的转让,应披露转让缘由、定价原则、对交易双方当前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的影响、产生的效益占公司、净利润的比重等。对明显偏离正常标准的交易,要求关联方作出解释说明。

其次,建议制定有关重要性披露实施细则。在关联信息披露中,也应当遵守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不重要的问题或事项可以不予披露。如何根据交易性质判断其重要性笔者认为,除普通购销业务以外的其他交易,如资产转让、相互提供资金、担保等都应充分披露,而如果不论金额大小,一概加以详细披露,则是不必要的。在这方面,香港联交所的规定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按照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分为三类,其披露要求各不相同。较微的关联交易可获免向股东颁布或披露;普通关联交易须依有关关联交易规定披露,披露的方式是尽快在报章上刊登一份载有交易摘要的新闻通告及在其下一次刊发年度报告或在账目内加入关联交易的详细资料;较重要的关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在就关联交易条款达成协议后,应尽快通知联交所,并在21日内向股东发送关于关联交易的通告文件。

第三,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力度。建议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要求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并将其作为信息披露的规定内容。相信专项审计意见将会有效的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质量,当然这将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审计责任提出更高要求。第四,制定《关联交易审计准则》,推动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关注。首先,对关联交易与公司的正常交易的审计程序与方法应有所差别,混淆二者的审计方法会增加审计风险;其次,关联方的诚实信用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审查影响颇多;能否发现关联方之间复杂、隐蔽的关联交易,对审计报告的出具有重要影响。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会计准则中都规定了关联交易,同时也有相关机构制定了《关联交易审计准则》,配合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对违规交易的监督,提高相关信息的披露质量。第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ST深华源年报事件暴露出证券市场上惩罚机制的缺乏,对于上市公司故意将某些关联交易信息隐瞒不报或拒不披露的情况,应制定相应的惩罚细则,加大处罚力度;另外,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不仅要处罚上市公司,更要对公司董事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肆意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股市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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