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将带来哪些便利
1、在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
2、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
4、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按规定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执业技能鉴定;
6、办理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8、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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