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欺诈的合同效力
恶意欺诈的合同效力是可撤销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以欺诈方式设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起诉撤销合同的程序
1.请求撤销合同的一方提交起诉书和起诉书副本;
2.请求撤销合同的一方提交相关的证据;
3.立案庭对请求撤销合同的一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4.请求撤销合同的一方缴纳诉讼费;
5.法院开庭审理,作出裁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可以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可撤销合同是指存在一定的可撤销瑕疵,一旦认定,就不可补救。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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