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在医院被拔错牙,她起诉医院获赔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后,又因牙齿修复费用再次起诉医院。市第二中级法院昨天通报终审驳回医院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医院赔偿黄女士医疗费6027元的判决。
2011年8月,黄女士因牙疼到医院就诊,结果医生给黄女士拔错了牙。后黄女士将医院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黄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今年1月,黄女士到一家卫生院进行牙齿修复,共支付医疗费6126.13元。
随后,黄女士又诉至法院称,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误将自己的好牙拔掉,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医院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共计9000余元。医院辩称,黄女士与医院的纠纷已在原民事诉讼中解决。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黄女士再次起诉要求医疗费等是滥用诉权,故请求驳回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出具的处方上已明确载明给黄女士拔错牙,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治疗修复费用均应由医院承担。黄女士第一次诉讼时,因拔错牙产生的修复费用尚未发生,法院即判决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元。后黄女士因修复牙齿花费医疗费6027元,应由医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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