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在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4)支付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3、特殊情况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家庭成员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后,住房公积金按当时的劳动关系来转移的。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则不得随意筹集住房公积金。而且,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我们个人的长期定期存款,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不要随意动用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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