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舟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装修舟山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
一、申请提取条件和对象
(一)装修的住房必须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10年内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包括物业费提取);
(三)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次数每10年提取一次。
二、申请提取额度
申请人按装修工程实际支付费用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元计算,所装修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按144平方米计算。
三、申请提取应提供的资料
(一)提取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房屋产权人配偶身份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和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提取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
(四)申请人需提供装修工程决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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