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
1、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即当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那么侵权人就必须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3、赔偿损失;
4、返还侵权所得利润,即承担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受著作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著作权】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709年英国安妮法案、作品传播者和一般公众的利益的保护及其相互的平衡来实现的。著
一、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在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709年英国安妮法案、作品传播者和一般公众的利益的保护及其相互的平衡来实现的。著作权法为了保障创的物质生活,而给予其作品相当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也是基于前人的创作,著作权人也应尽到其回报社会的责任,后人的创作也有赖于著作权人的权利在合理的范围内的“放弃”。因此,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任由社会大众无偿使用,以达到著作权法最终促进文化进步的目的。所以著作权的保护,具有时间的限制,著作权也并不象有体财产权一样的圆满无缺,而且还有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的规定。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两难兼顾的情况下,基于社会连带的思想,会更重公益而弃私利的。
二、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
在上述三项利益或多或少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想要面面俱到,几乎成为不可能。在有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或许只有依据边沁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独立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著作而成即可。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著作权包括不同的形式,侵权人也往往是由多数人,经过不同的过程所构成。而损害仅为一项时,著作权人究竟应当对他们分别起诉,还是以共同行为人共同负担赔偿责任,而且其内部关系又应当如何分担呢?
依一般的侵权理论,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纵然没有意思上的联络,但因民事责任以填补损失为目的,只要当事人都具有过错,其行为具有客观关联性,就应共同负担连带责任,直到受害者能获得全额的赔偿为止,才能免除责任。这种理论也同样适用于著作权法的范畴。
著作权作为准物权的一种,其权利性质有些象所有权,既可由著作权人完整享有,也可将其中个别独立的数种权利,分别转让他人,而不影响其专属权的存在。因此,著作权所包含的各项权利,如复制、改编、表演等权利,都有独立的价值。如仅其中一项受到侵害时,应当视侵害的何种权利,据之请求公平的救济。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虽然可以独立,但却为最后的行为所吸收时,则仅能由受害者就最终的行为,依据共同侵权行为理论提起诉讼,使共同行为人负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则可精简诉讼,二可使受害者不致获得过度的赔偿,反而造成不当得利。至于侵权人内部责任的分担,或可依据各侵权人过错大小、在共同侵权中所起的作用、侵权获利的多少,或如侵权人之间有委托或雇佣关系存在时,依据委托或雇佣的请求权理论来解决,以达到当事人间利益的平衡。
三、著作权侵害的民事责任形式
1、侵害除去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
著作权为在一定范围内的绝对权,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当其受到侵害时,除依一般规定请求回复原状及损害赔偿外,并享有排除侵害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
原则上,著作权受到侵害者为本人,但著作权内容包括多种权利,又可分别做一部分让与,故一部受让人可在其受让范围内主张权利。其他无名、或用别名的作品的发行人,为了或著作权人的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为侵害除去、防止请求权及名誉回复、著作人身权受侵害等救济的行使。而合作作品的各著作人或各著作权人,虽然未经其他著作人或著作权人的同意,但为了共同的利益,也可以行使该权利。
至于著作人身权受侵害,尚生存时,应由自行救济。死亡时,其遗嘱中除以遗嘱特别指定外,由其近亲属为其主张。
侵害防止请求权的行使,以存在侵害的危险时为条件,因为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过渡扩张则有造成滥用的危险,故应做较严格的解释。以过去曾有反复的侵害行为、现在在客观上又处于危险的状态、有受侵害的可能、以及依侵害准备行为的程度为判断标准。而主观上则与侵害除去请求权的行使相同,不以侵害人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除侵害除去、防止请求权外,著作权人、出版人或邻接权人,还可以请求毁弃构成侵害行为的物品,因侵害行为作成之物或专门供应侵害行为的机械、器具或请求采取除去侵害行为或为防止侵害行为所必要的措施。
2、损害赔偿请求权
著作权既为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受损害时也应如同其它权利受到侵害一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如同一般的侵权行为,须具备:
(1)加害者的故意、过失;
(2)权利受到侵害;
(3)发生损害;
(4)权利受侵害与损害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等条件才能构成。如前所述,美国司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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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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