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是否以实际损失为前提,损失赔偿的特征
时间:2023-04-18 16:20:52 2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违约责任是否以实际损失为前提

违约责任不一定以实际损失为前提,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造成损失的,一般是按实际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损失赔偿的特征

1、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违约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的赔偿损失责任,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他责任。

2、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

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违约的赔偿损失一般是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

这与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有所区别。

3、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中国《民法典》允许合同当事人事先对违约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4、违约的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受到的实际全部损失为原则。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会遭到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都应当得到补偿。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违约并不一定按实际造成损失赔偿,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是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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