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国犯罪回国会被追究,司法机关一般会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人身危险性程度、外国法院量刑是否适当、被害人或其家属有无谅解等因素进行判断,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犯罪中止加自首
自首与坦白存在相同之处:都以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那么,有什么区别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他们的区别首先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坦白是被动归案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还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所以,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二、人死了还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人死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根据相关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分子因其所犯罪行为,而应受追究的法律责任。但是人死后,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就会归于消灭,不需要再承担刑事责任。
医务人员医疗过失致死根据具体的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医疗过失性质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三、学校老师打学生怎么办
老师打学生的行为是违法的,属于体罚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老师不可以体罚学生。如果发生老师打学生的行为,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2、如果老师打学生造成学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的话,则可以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处罚。
一、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1、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
1、主体要件。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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