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公交警方8月31日通报,8月29日17时许,一女乘客在地铁4号线西单站乘扶梯时,一男子从背后向其小便。接报警后,公交警方迅速开展工作,将44岁的犯罪嫌疑人要某某抓获,目前已对该人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是否涉嫌强制猥亵罪呢?
要判断该男子是否构成强制侮辱罪要看其行为是否属于侮辱行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侮辱他人的行为。所谓侮辱行为,是指性行为以外的、与性有关的其他下流行为。比如追逐或者堵截妇女,在公共场所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用污秽举动侮辱妇女等行为。本案中该男子在公共场所向女子小便的行为显然属于“性行为以外的、与性有关的其他下流行为”,公然冲女子小便,可以看作使用了其他方法,因此,该男子的行为是可能涉嫌强制侮辱罪的。
强制猥亵受什么处罚?
本案中,男子的行为虽然没有对女子造成身体上的侵害,但侮辱性极强,性质恶劣。同时,该男子在公众场合向女子身上小便,具有猥亵的性质。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该男子行为如此恶劣,在公共场合如此侮辱女性,无论如何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案中该男子从背后向女子小便的行为也是一种性骚扰行为,关于性骚扰《民法典》有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男子就是采用的裸露阴部等肢体行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虽然没有对女子构成实质性伤害,但是其行为也对女子的心理以及精神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因此受害女子是可以要求该男子进行民事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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