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为植物人离婚案件中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08-17 18:44:06 3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律师对于离婚案件管辖的把握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律师对规定的理解不正确,导致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导致不必要的时间浪费,也增加了法院和当事人的精力消耗,就法律的规定,对离婚案件的管辖分析如下: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所确定的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由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实践中,由于目前人口的流动性较大,因此,公民离开原籍所在地生活、工作的情况较为常见。即使在一个城市,由于公民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难以确定,也经常导致案件中管辖异议的提出。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是对民事案件中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的原则的例外。民事诉讼法中对离婚案件的这一特别管辖,在实践中往往会被忽视,不仅是律师,而且甚至是法院立案庭的人员,都不是很熟悉。而这一现象日渐增多,应该引起广大律师的高度重视。

三、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关于军婚的离婚案进的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其实这种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无权审理。

五、关于涉外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居住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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