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计入财务费用的贴现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贴现息的的税务处理:销售方向银行贴现的票据贴现凭证给予采购方进行做账。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的贴现息的税务处理:非金融机构收取贴现利息后,往往向支付票据贴现利息的持票人开具收据。
票据贴现的银行表述
对于票据贴现的概念,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表述比较接近。
中国建设银行在其《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在其《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中国银行的网站上将票据贴现表述为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中国民生银行的网站上显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一定的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网站上列明的票据贴现的定义为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交通银行的网站上表述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交通银行的票据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颁布、1996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贷款通则》第9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并列,同时明确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综上可知,各商业银行对票据贴现的定义主要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暂行办法》而定的。《贷款通则》对票据贴现的定义主要表述为两层意思:
1、票据贴现是贷款人买入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行为,是一种买卖关系;
2、票据贴现是一种贷款。《暂行办法》所定义的票据贴现的核心意思是将票据贴现界定为原持票人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为。但是不管是《贷款通则》还是《暂行办法》对票据贴现的定义都值得作进一步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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